胡某设立虚假高检等非法网站,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。海淀法院前天判决胡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,处有期徒刑两年、罚金5000元。这是刑法修正案(九)实施以来,法院审结的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。
2015年10月,被害人李女士在海淀区武警总医院内,因登录虚假的“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”网站,造成巨额经济损失。后侦查发现,假网站系胡某创立,经查明:胡某自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间,明知台湾省人巫某(另案处理)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仍为其设立、维护专门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虚假“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网站”等非法网站。除了模仿制作了“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”“工商银行网上银行”“银监会”等网页,胡某还给“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”网页加上查询《通缉令》的链接,在“工商银行网上银行”网页加上登记网银信息记录的链接,使这些虚假网站能够窃取客户登录网银的所有密码等资料。
我国法律明确规定,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网络诈骗,只要实施设立用于实施诈骗、传授犯罪方法、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、通讯群组,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,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,情节严重的,都构成犯罪。依据刑法修正案(九)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规定,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